協會章程

總則

會員

組織及職權

會議

經費及會計

附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臺北市網際網路廣告暨媒體經營協會協會,英文名稱為Internet Advertising And Media Association of Taipei(簡寫為IAMA) (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為依據人民團體法設立之社會團體,非以營利為目的。

第三條 本會宗旨乃為集合業界之專業知識與經驗,提倡網路廣告及媒體價值,擴大市場規模,促進產業內及對外交流,提升產業整體經營環境。

第四條 會以臺北市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五條 本會會址設於臺北市。

第六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 提供一個便利會員互相交換意見及溝通之場所。 二 . 與會員有關之立法通知,並就會員之共同利益協助提供立法建議。 三 . 代表會員之意見,並協助會員進行與相關產業、政府之洽商。 四. 定期舉辦各類座談會、演講等活動。 五. 促使本會會員在與客戶交易或與同業往來時,皆遵守最高之商業道德標準。 六. 向社會大眾及政府機關推廣網際網路廣告之重要性及促進大眾對網際網路廣告之暸解。 七. 對影響本會會員權益之事,代表會員與有關單位洽詢並提供改革計劃。 八. 保障本會會員之共同利益。 九.促進網際網路廣告之合法性、誠實性、淨化和真實,並保障一般大眾之良性利益。

第七條本會會員分左列兩種: 一. 個人會員:凡設籍本市或於本市工作、年滿20歲、具行為能力、並從事網際網路廣告代理業、網際網路廣告製作業、網站經營業、綜合廣告代理業以及綜合媒體代理業等相關工作且具有五年以上經驗者,填具入會申請書,檢附現有會員推薦函一份,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入會費後,為個人會員。 二. 團體會員:凡符合下列條件,設立於本市並經政府機關登記有案且資本額為新台幣伍拾萬元以上(含伍拾萬元)之網際網路廣告代理業、網際網路廣告製作業、網站經營業、綜合廣告代理業以及綜合媒體代理業之法人,贊同本會宗旨,填具入會申請書,檢附現有會員推薦函一份,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入會費後,為團體會員,團體會員推派代表2人,以行使權利。 前項會員名冊應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八條會員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九條會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一. 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 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

第十條會員得以書面並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但應於一個月前以書面預告。

第十一條會員經出會或退會,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

第十二條會員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會員代表)為一權。

第十三條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十四條會員因故需更換代表人選時,需填寫會員代表更換申請書,加蓋會員公司之公司章,送交理事會核備,會員代表更換申請書之生效日期,以收件日起算,十日後正式生效。 一. 郵寄方式以郵戳為收件日。 二. 快遞或其他遞送方式以任何可茲證明收件日期為收件日。

第十五條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理事會為執行機構,並於會員大會閉會期間代行其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但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者,得劃分地區,依會員人數比例選出代表,再合開代表大會,行使大會職權。前項地區之劃分及應選代表名額之分配,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第十六條會員大會之職權如左: 一. 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 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 三. 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 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 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 六. 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 議決團體之解散。 八. 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之議決。

第十七條本會理事13人、監事3人,由會員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三人,候補監事二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依序遞補,以補足原任者餘留之任期為限。理事、監事、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之當選名次,依得票多寡為序,票數相同時,以抽籤定之。於每屆理事、監事改選前,應將立案證書、圖記、未完成案件、檔案、財務及人事等資料造具清冊一式三份,於下屆理事長選出後,以一份連同立案證書、圖記移交新任理事長及監交人,並於十五日內由新任理事長會同監交人接收完畢。前項監交人由新任監事會召集人 (常務監事) 或新任監事互推一人擔任之。

第十八條理事會之職權如左: 一. 議決會員大會之召開事項。 二. 審定會員之資格。 三. 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四. 議決理事、常務理事或理事長之辭職。 五. 聘免工作人員。 六. 擬定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七. 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九條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三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理事長對內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理事長應視會務需要到會辦公,其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第二十條監事會之職權如左: 一. 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 審核年度決算。 三. 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四. 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 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二十一條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

第二十二條理事、監事之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惟連任理、監事人數不得超過當選理、監事總數之二分之一,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三條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

第二十四條理事、監事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 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 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 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 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五條本會設總幹事一人,會務秘書一人,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解聘時亦同。

第二十六條本會理事、監事不得兼任會務工作人員。

第二十七條本會設立分支機構,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定,載明設立依據、組成、任務、經費來源等,提經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實施。

第二十八條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五分之一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第二十九條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三十條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左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 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 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 三. 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 財產之處分。 五. 團體之解散。 六. 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第三十一條理事會每一個月召開一次,監事會每三個月召開,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因緊急事故召集臨時會議,經於開會前一日送達通知者,不在此限。 理事或監事認為必要,並經理事或監事過半數之連署,得函請理事長或監事會召集人 (常務監事) 召開臨時理事會議或監事會議。如理事長或監事會召集人 (常務監事) 無故不為召開時,得由連署人報請主管機關指定理事或監事一人召集之。 理事會議、監事會議應分別舉行,必要時,得召開理事監事聯席會議。聯席會議應有理事、監事各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聯席會議之決議各以出席理事、監事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三十二條理事、監事應親自出席理事、監事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理;連續二次無故缺席,視同辭職,由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依次遞補。 召開理事會議時,監事會召集人 (常務監事) 得列席;召開監事會議時,理事長得列席。

第三十三條本會應建立會員 (會員代表) 會籍資料,隨時辦理異動登記,並由理事會於召開會員 (會員代表) 大會十五日前審定會員 (會員代表) 資格,造具名冊,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本會應於召開會員大會前十五日前、或召開理事會、監事會七日前將會議種類、時間、地點連同議程函報主管機關備查。 會員大會會議紀錄應於閉會後三十日內函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三十四條本會經費來源如左: 一. 入會費: 1. 個人會員:新台幣壹萬元(退會時不得退費)。 2. 團體會員:新台幣貳萬元(退會時不得退費)。 二. 常年會費: 1. 個人會員:新台幣壹萬伍千元。 2. 團體會員:新台幣參萬元。 三. 會員捐款。 四. 委託收益。 五. 基金及其孳息。 六. 其他收入。

第三十五條本會會計年度自每年七月一日起至隔年六月三十日止。

第三十六條本會每年編造預(決)算報告,於每年會計年度終了之後二個月內,經理事會審查,提會員大會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及時召開時,應先報主管機關,事後提報大會追認,但決算報告應先送監事會審核,並將審核結果一併提報會員大會。

第三十七條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三十八條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中華民國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九條本會辦事細則,由理事會訂定之。

第四十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